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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OPP保护膜    发布时间:2024-08-10 03:23: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月6日通过邮件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23年1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高裕弟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义乌清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清越”)2023年与元太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太科技”)继续开展深入合作,向元太科技(包括其下属子公司元瀚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采购电子纸膜及其专用保护膜,并签订预计总金额约为7190万美元的采购合同(详细情况以最终签署的采购合同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特别重大合同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及发展规划,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超募资金10,000万元(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使用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增资方式为全资子公司义乌清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电子纸业务的发展。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事项做了鉴证,并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G10004号)。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06)。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月6日通过邮件形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于2023年1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磊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超募资金以增资方式为全资子公司义乌清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子公司业务的开展和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总计人民币10,000万元以增资方式为全资子公司义乌清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清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85%,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为义乌清越补充流动资金出具了明确核查 意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50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1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440.00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8,944.5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495.47万元。2022年12月23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G12556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投资: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以增资方式为义乌清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子公司的业务开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33,495.47万元,本次拟用于义乌清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10,000.00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85%。截至本次拟提交股东大会的审议日,公司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公司承诺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将不超过超额募集资金总额的30%;本次使用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023年1月1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10,000.00万元超额募集资金以增资方式为义乌清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和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上述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亦出具了明确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为全资子公司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对全体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影响或损害。本次超募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增资方式为义乌清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超募资金以增资方式为全资子公司义乌清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子公司业务的开展和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发行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相关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一)《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不存在法律法规、履约能力等方面的重大不确定性或风险,但由于本合同金额较大、履行期较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2、由于本合同金额较大,对于义乌清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营运资金具有较高要求,子公司在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后,拟通过公司向子公司增资的方式补充了部分营运资金,且子公司与属地商业银行保持了良好合作关系,但仍可能存在因临时紧张导致的支付不及时等履约风险。

  3、因本合同为交易双方对后续交易的框架性约定,合同的具体执行需根据交易双方实际签署的采购订单予以确定,且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原材料产能不如预期、交货量不足、交货及时性不够、原材料价格变动以及原材料产品质量缺陷等原因导致的采购规模、采购数量可能不达预期及采购金额变动的风险。

  4、由于电子纸膜及其专用保护膜主要用于子公司电子纸模组产品中,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因电子纸行业市场环境、下游市场需求等发生变化导致的采购数量、价格等发生变化,甚至影响采购合同履行的风险。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次交易与公司的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有利于保障子公司生产原材料的稳定供应,不会对公司业绩造成直接影响。

  2023年1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订重大采购合同的议案》,董事会已批准本次交易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批准。

  义乌清越向元太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太科技”,采购对象也包括元太科技下属子公司元瀚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采购电子纸膜及其专用保护膜,并签订预计总金额约为7190万美元的采购合同(具体情况以最终签署的采购合同为准)。

  8、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为消费性电子产品,其应用包含电子书阅读器、电子货架标签、电子纸笔记本、电子纸移动式装置、电子纸数位看板等。

  10、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元太科技总资产新台币57,009,999千元,净资产新台币35,697,885千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新台币19,650,564千元,净利润新台币5,212,048千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中,2020年、2021年元太科技为公司前五大供应商,2019-2021年,公司向元太科技采购金额占公司全年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02%、13.69%、18.36%。

  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子公司在合同执行期间向元太科技采购电子纸膜及其专用保护膜,具体的单价以元太科技的市场定价进行单价核算(具体执行定价时,会结合双方公司实际生产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综合进行调整)。

  本协议双方均应遵守本协议规定,如有违反本协议,则违约方应承担及赔偿因违约所造成或与其有关之所有索赔、损害与费用(包括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并按照提交该仲裁中心时,该仲裁中心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本次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有利于保障公司电子纸模组业务生产原材料的稳定供应,不会对公司业绩造成直接影响。

  元太科技是全球电子纸膜的主要供应商,公司已与元太科技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司子公司与元太科技签订本次重大采购合同符合电子纸行业格局的实际情况,且通过本次合作进一步保障了公司电子纸膜的持续稳定供应,进一步巩固加深了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

  1.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不存在法律法规、履约能力等方面的重大不确定性或风险,但由于本合同金额较大、履行期较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2、由于本合同金额较大,对于子公司营运资金具有较高要求,子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后,拟通过公司向子公司增资的方式补充部分营运资金,且子公司与属地商业银行保持了良好合作关系,但仍可能存在因临时紧张导致的支付不及时等履约风险。

  3、因本合同为交易双方对后续交易的框架性约定,合同的具体执行需根据交易双方实际签署的采购订单予以确定,且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原材料产能不如预期、交货量不足、交货及时性不够、原材料价格变动以及原材料产品质量缺陷等原因导致的采购规模、采购数量可能不达预期及采购金额变动的风险。

  4、由于电子纸膜及其专用保护膜主要用于子公司电子纸模组产品中,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因电子纸行业市场环境、下游市场需求等发生变化导致的采购数量、价格等发生变化,甚至影响采购合同履行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66,100,211.67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5,588,207.55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使用募集资金71,688,419.22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出具了明确核查 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50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1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440.00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8,944.5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495.47万元。2022年12月23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G12556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投资: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66,100,211.67元,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5,588,207.55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1月1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及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和明确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事项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G10004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募集资金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1、本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2、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同意清越科技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一)《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G10004号);

  (三)《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江苏省昆山市高新区晨丰路188号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VIP会议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3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予以披露。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应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传真、邮件的方式登记,信函到达邮戳和邮箱送达日应不迟于2023年2月3日16:30,信函、传真、邮件中需注明股东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通过信函、传真、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本条前款所述对应证件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江苏省昆山市高新区晨丰路188号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并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入场。

  联系地址:江苏省昆山市高新区晨丰路188号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2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