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闻媒体对食品保鲜膜使用安全问题进行了有关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此国家质检总局格外的重视,从10月14日开始部署了对进口和国产食品保鲜膜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食品保鲜膜按材质分为聚乙烯(PE)、聚氯乙烯(PVC)、聚偏二氯乙烯(PVDC)等种类。就材质而言,PE和PVDC是安全的。PVC被广泛地用于食品、蔬菜外包装。它对人体的潜在危害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产品中氯乙烯单体残留量(氯乙烯对人体的安全限量标准为小于1mg/kg)。当人们接触过量的氯乙烯后,会对人体健康带来影响。二是工艺流程中使用的加工助剂的种类及含量。现行国际标准和我国国家标准都允许限量使用己二酸二辛酯(即DOA)作为增塑剂(规定限量不超过35%)。
1988年,我国颁布的《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81―88)规定:氯乙烯单体≤1mg/Kg。此限量与1991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公布的限量要求是一致的。2003年,我国颁布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2003),规定了20类65种能够正常的使用的加工助剂。DEHA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没有列入标准,不允许使用。但是在这次检查中我们得知有些企业在生产PVC食品保鲜膜时,使用了这种DEHA增塑剂。含有DEHA的保鲜膜遇上油脂或高温时(超过摄氏100度),增塑剂容易释放开来,随食物进入人体后对健康带来影响。
质检总局从10月14日开始部署在全国口岸加严对进出口PVC食品保鲜膜的检验,并在全国开展对PVC食品保鲜膜生产企业和产品的专项检查。
据对全国省市区的初步调查,国内生产食品保鲜膜的企业共47家,这一些企业分布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重庆、四川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生产PE食品保鲜膜生产企业41家,生产PVC食品保鲜膜生产企业6家,分布在上海、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广东。PVC食品保鲜膜生产企业绝大部分为中外合资或外国独资企业,PVC食品保鲜膜年总产量约1万吨。其中,10%出口,90%在国内各地销售。PE食品保鲜膜年总产量约1万吨。
同时,质检总局对44种PVC食品保鲜膜进行了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所检44种样品的氯乙烯单体含量均小于1毫克/千克,全部符合国家标准以及1991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公布的要求。PE、PVDC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是安全的,消费者可以完全放心使用。同时我们也发现,一些大多数都用在外包装的PVC保鲜膜含有DEHA。
根据专项监督抽查发现我国PVC食品保鲜膜中含有DEHA的情况,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质检总局拟采取以下四项措施。
1.禁止含有DEHA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或氯乙烯单体含量超标的PVC食品保鲜膜进口、出口;
3.禁止企业经销含有DEHA或氯乙烯单体含量超标的PVC食品保鲜膜,禁止用PVC保鲜膜直接包装肉食、熟食及油脂食品。
同时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选购PE食品保鲜膜或标识“不含DEHA”的PVC食65品保鲜膜;使用不含有DEHA的PVC食品保鲜膜不宜直接用于包装肉食、熟食及油脂食品,也不宜直接用微波炉加热。
(二)加强对食品保鲜膜产品的进出口及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
一是加强对进出口PVC食品保鲜膜的检验和监管,实施批批检验,对检出含有DEHA增塑剂以及氯乙烯单体含量超标的产品一律不得进口和出口。二是进一步对全国生产食品保鲜膜的公司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和产品质量强制性检验。对发现使用DEHA作为增塑剂生产PVC食品保鲜膜的,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就地查封,并责令停止出厂销售,召回已出厂的该产品,依法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要求食品保鲜膜生产企业,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明产品的材质和适合使用的范围,凡是不按要求明示的,一律禁止销售。已经售出的责令企业召回。四是要求经销公司进行自查,未标明“不含DEHA”字样,或者未明示可以用微波炉等加热的,停止销售和使用。
质检总局已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国现行的25项食品包装材料卫生国家标准修订工作进行了安排,我们将加快进度,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全部修订工作。同时,质检总局所属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已研究制定了食品保鲜膜中DEHA的检测的新方法,质检总局将于近期作为国家标准颁布。
质检总局正与有关部门协商,将进出口PVC食品保鲜膜列入法定检验《目录》,实行强制检验,细化与食品接触的PVC塑料制品的HS编码,增加安全卫生检验要求。
质检总局将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的重要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测试的项目和检测的新方法等方面的工作,完善监管措施,妥善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