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2日,江西煜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宸公司”)收到湖南省岳阳市检察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称,关于江西煜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检察监督案,岳阳市检察院已于3月8日决定受理,并分配了检察官。
湖南亚泰陶瓷有限公司(下称“亚泰公司”)系一家瓷砖生产企业,煜宸公司向该企业来提供PE保护膜,该保护膜起到防止瓷砖在运输等过程中釉面损坏的作用。双方自2017年起合作两年多后出现矛盾,亚泰公司拖欠煜宸公司货款,而亚泰公司指责煜宸公司供应产品存在粘贴在地砖上的PE保护膜在装修完后无法正常撕掉的质量缺陷。
双方自2019年5月起陷入了长达4年的诉讼拉锯战。就双方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亚泰公司须向煜宸公司支付货款53.2万元及利息。就双方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岳阳市中院先是终审驳回了亚泰公司向煜宸公司索赔194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后经启动再审,全面支持了亚泰公司194万元的索赔请求。
上游新闻(报料邮箱:)记者发现,一份由南京海天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成为双方产品质量纠纷案出现反转的关键证据。
“涉案产品于2018年5月之前生产,距离取样日2020年12月25日已超过两年半时间,依据国家标准,产品均已过法定保质期,不具备鉴定条件。”2023年3月23日,煜宸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越欣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该《鉴定意见书》存在适用错误国家标准、检材已过质保期,且鉴定企业存在超范围开展鉴定。目前,他们已将上述疑点提交给检方,案件正在办理中。
湖南亚泰公司系一家瓷砖生产企业,为防止瓷砖釉面在运输、装修过程中损坏,自2016年始,亚泰公司向煜宸公司采购聚乙烯(PE)保护膜压敏胶粘带(以下简称“PE保护膜”)。
2017年3月17日,两公司签订了《产品供应合同》,合同就产品规格、价格及结算方式来进行约定。《合同》签订日起至2018年8月,煜宸公司一直向亚泰公司供应PE保护膜,但亚泰公司于2018年4月起以产品存在缺陷为由拒付货款,煜宸公司得知后,赴岳阳进行协商,双方经协商后进行了结算,并就余款予以书面确认。
2019年5月14日,煜宸公司经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追讨货款。岳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湘0621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产品供应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供应了PE保护膜,该PE保护膜亦起到了保护被告生产的地砖釉面在运输、装修过程中不损坏的作用,且原、被告经结算,确认了被告应付原告的货款金额,原告向被告出具领款单后,被告应按约支付原告货款,遂判决亚泰公司支付煜宸公司货款53.2万元及利息。
在煜宸公司追讨货款的同时,亚泰公司以PE保护膜与砖面粘贴太紧,增加了用户的施工人工成本,造成降价销售,产生损失共计1940767元,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亚泰公司诉称,2018年3月至5月,亚泰公司向煜宸公司采购了价格287500元的PE保护膜,并用该批次PE保护膜粘贴生产瓷砖,销售给周新等共36名经销商(客户)。后经周新等人投诉反映,粘贴在上述地砖上的PE保护膜在装修完后无法正常撕掉,需要用更多人工或其他专用工具等才能清除。
接反映后,亚泰公司与经销商(客户)进行协商,并以每块地砖降价1元抵减经销商(客户)应付货款的方式及时协商进行了处理,共计赔偿周新等共36名经销商(客户)增加的撕扯费用开支1940767元。与此同时,亚泰公司致函煜宸公司,要求共同确认存在质量上的问题的产品数量和责任划分并协商解决方案,但双方协商未果。
2018年10月8日,亚泰公司向岳阳县原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局对粘贴了该批次PE保护膜,尚未销售完的瓷砖库存进行了查封,同时对亚泰公司于2018年3月至8月所采购且尚未使用的PE保护膜进行查封。
2019年12月2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62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PE保护膜有不是专属地砖使用和来源不明之嫌,且煜宸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交能证明该批次PE保护膜不是“三无”产品和有使用说明书等证据,遂存在产品缺陷。
同时,法院认为赔偿金额虽没有第三方介入确认,不进行评估鉴定,但煜宸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亚泰公司与销售商签订的《销售补偿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或损失数额的确定有着非常明显的不合理,遂判决煜宸公司赔偿亚泰公司经济损失1940767元。
判决后,煜宸公司以岳阳县法院认定“产品存在质量上的问题”“损失金额”没有事实依据,且该判决与该院就合同纠纷一案所作出的判决相矛盾等为由,上诉至岳阳市中院。
2020年4月17日,岳阳中院经再审作出(2020)湘06民终88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所涉瓷砖PE保护膜难以撕下的问题,并未造成瓷砖本身之外的财产损失,而是瓷砖PE保护膜未达到瓷砖安装后正常撕下的质量发展要求,属于瓷砖存在的整体产品质量上的问题。亚泰公司在接到经销商(客户)投诉后,积极协商处理问题,应予肯定。但亚泰公司所称赔偿给周新等36名经销商(客户)的1940767元,其实就是按每块瓷砖降价1元抵减经销商(客户)应付货款金额,属于产品出现质量上的问题后减少价款的通常做法,不属于产品缺陷造成的产品本身之外的财产损失。遂撤销岳阳县法院一审判决,并驳回亚泰公司的诉讼请求。
亚泰公司不服上述终审判决,向岳阳中院申请再审。审查期间,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岳阳市中院于2020年7月2日裁定再审。
同年8月24日,岳阳中院作出(2020)湘06民再8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院二审认定PE保护膜难以撕下并未造成瓷砖本身之外的财产损失属认定事实错误,据以驳回亚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当,并以原一审没有查清PE保护膜无法正常撕掉的原因及所造成的损失是多少为由,裁定撤销一审、二审民事判决,发回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一审期间,岳阳县法院依亚泰公司申请,对涉案PE保护膜难以从覆盖的瓷砖上正常撕掉的原因,以及从覆盖的瓷砖上正常撕掉PE保护膜所额外增加的撕膜费用,分别委托南京海天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海天公司”)进行质量鉴别判定,委托湖南公立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立公司”)进行损失价格评估。
2021年5月21日,南京海天公司出具苏质鉴字第20HT132069号《鉴定意见书》,认为涉案PE保护膜难以从覆盖的瓷砖上正常撕掉的根本原因为:1、涉案薄膜样品掺有较多其它聚合物质,使得PE的相对含量较低,结晶度相应也降低,造成涉案薄膜的力学性能降低;2、薄膜样品胶粘剂涂覆不均匀,造成粘附力不均匀;3、涉案样品的厚度不满足合同的约定。该质量鉴别判定的鉴定费用为9.8万元。6月30日,湖南公立公司作出价格评估结论:涉案PE保护膜难以从覆盖的瓷砖上正常撕掉平均每块瓷砖额外增加的费用为1.2元。该价格评估的评估费为3.365万元。
同年12月6日,岳阳县法院作出(2021)湘0621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瓷砖PE保护膜未达到瓷砖安装后正常撕下的质量发展要求,属于PE保护膜的产品质量上的问题;煜宸公司提供的PE保护膜质量发展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也不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依法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违约责任;亚泰公司按每块资产增加1元撕扯费用的标准,没有超过评估机构评估的每块瓷砖增加1.2元撕扯费用的价格评估标准。故判决煜宸公司赔偿亚泰公司经济损失1940767元。
煜宸公司不服岳阳县法院一审判决,向岳阳市中院提出上诉。2022年3月30日,岳阳市中院作出(2022)湘06民再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一份由南京海天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成为双方产品质量纠纷案出现反转的关键证据。
针对《鉴定意见书》,煜宸公司认为存在多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第一,南京海天公司不具备涉案PE保护膜的鉴定资格,属超范围鉴定;第二,涉案产品于2018年5月之前生产,距离取样日2020年12月25日已超过两年半时间,依据国家标准,产品均已过法定保质期,不具备鉴定条件;第三,鉴定公司明确涉案产品系“PE保护膜”,本应当使用《GB/T 30775-2014聚乙烯(PE)保护膜压敏胶粘带》等相关国家标准对案涉产品做鉴定,但海天公司却以GB/T 4456-2008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对涉案产品进行检验确定,其错误使用标准必然导致结论错误。
记者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江苏司法厅官网了解到,南京海天公司仅获得了“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检测、质量鉴别判定”资格,并不具备PE保护膜等化工产品的鉴定资质。但在江苏法院网的“江苏省人民法院委托鉴别判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上,能够搜索出该公司名字,且执业范围标注为“全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委托鉴定人。煜宸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委托的南京海天公司没有被江苏省司法厅列入鉴定人名册,原审法院采纳没有通过最高院司法鉴定机构备案的南京海天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违反法律规定。
煜宸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越欣和记者说,目前,他们已将相关疑点提交给了岳阳市检察院,目前岳阳市检察院已受理监督申请,案件正在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