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究阶段领用自产产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来源:leyu官网-PE保护膜    发布时间:2024-01-18 07:24:55

  某化工公司,为了从A产品中提炼出一种新型材料,将本公司一批自产A产品运往上海,委托一家科研部门进行初始研究。该批A商品市场售价10000元,生产所带来的成本7000元,发生运输费用5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那么,研究阶段领用企业自产产品是不是作销售处理?会计与税务应如何处理?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在研究阶段领用本企业自产产品,会计上认为,此项业务属于企业内部资产转移行为,产品所有权属没发生实质性变化,不会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盈利,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非货币性资产》第八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其具体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在研究阶段领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因此,不用按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